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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03-23 16:04:22 点击量:次 分享到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相关技工院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为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孤儿、残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的毕业生参照执行)。升学、出国、应征入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定向培养以及暂无就业意愿的除外。标准为1500元/人一次性求职补贴。

二、申请发放程序

(一)毕业生自愿申请。3月15日至3月25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登录“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为http://gxbys.zjjy.gov.cn)注册申请。2015年起增加信息核对功能,申请人信息将与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省残联残疾人信息库核对,核对通过的无需上传证明材料,核对不通过的需上传相关资料。

(二)学校初审、公示。3月16日至4月10日, 各高校通过“系统”进行初审。对通过信息核对的申请人,学校仅需核对毕业生个人信息,无需公示和收取纸质材料。对未通过信息核对的申请人,学校要严格审查资格,将初审通过人员信息提交人力社保部门网上预审核,并通知预审通过的毕业生递交求职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应证明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学校要查验相关材料原件,并将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4月20日前将所有申请人相关材料、公示原件、求职补贴发放一览表(附件2)等纸质材料报送人力社保部门。

(三)审核。5月15日前,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完成审核,6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三、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要认真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因材料不全或信息有误导致补贴款不能发放到账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负责。申请人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须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档案。

(二)因故无法在5月15日前通过审核的应届毕业生,可于次年与2016届申请者一起向学校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于2016年发放求职补贴,未通过则不可再次申请。

(三)根据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2015年起各高校(含省部属高校)需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校所在地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联系方式见附件3)。省部属高校求职补贴由学校所在地市级财政列支,省财政在下达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因素给予体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审核把关,及时把补贴发放到位。

联 系 人:蔡一帆(业务咨询) 王 帆(系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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